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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堅利上列上訴人與被告林義發間請求確認土地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3萬 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12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裁判日期:20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