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鏡輝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丙○○、丁○○、陳成族、甲○○、乙○○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2年5月15日補正之戶籍謄本,尚有如主文遺漏部分,請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被告等之戶籍謄本,以明被告之真實性、真正住居所,以利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