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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號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燕逢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所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20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2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7號支付命令事件,前依債權人陳報之地址即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路○○○號,向債務人寄送支付命令,惟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有該退回信件附卷可稽,是本院於103年3月13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即為誤發,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