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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4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9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債 務 人 黃靖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靖鈞於民國93年5月17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而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20877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