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陳淑霞即 原 告 林家俊
林家偉林錦綢林錦緞林錦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月英、林克崢、林家鍠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1萬3,0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90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