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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根椿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萬86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表:

┌──┬────────────┬────┬────┬──┬──────┐│編號│ 土 地 │ 面積 │公告現值│持分│訴訟標的價額││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1 ○○○鎮○○○段 ○○○ ○號 │579.78 │ 2200元 │全部│127萬5516元 │├──┼────────────┼────┼────┼──┼──────┤│ 2 ○○○鎮○○○段○○○○○○號 │294.25 │ 2200元 │全部│ 64萬7350元 │├──┼────────────┼────┼────┼──┼──────┤│ 3 ○○○鎮○○○段○○○○○○號 │ 58.18 │ 2200元 │全部│ 12萬7996元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05萬862元 │└───────────────────────────────────┘

裁判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