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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陳淑霞

林家俊林家偉林錦綢林錦珍被 告 林岑掙

林克崢林家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就附表編號2-6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本件暫先繳納新臺幣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坐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巷○號建物(下稱本件房屋)暨坐落金門縣金寧鄉寧字第27839、27854、27855號土地為原告等公同共有。㈡被告就坐落上開253地號土地分別以總登記、繼承、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應予塗銷。㈢被告林克崢就坐落金門縣金寧鄉寧字第27839、278

54、27855號土地,以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應予塗銷。㈣被告林克崢坐落金門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巷○號建物騰空遷出返還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13,563,046元,然查該價額僅為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並未包含附表編號2-6號之房屋及土地,卷內亦無資料可供審酌,故就附表編號2-6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除編號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3,563,046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31,416元外,另就編號2-6號之土地及建物依上開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系爭房屋最新市場買賣交易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故本件暫時核定應補繳裁判費為148,751元(131,416元+17,335元=148,751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鴻璋┌────────────────────────────────────┐│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 │├───────┬─────┬────┬────────┬────┬───┤│編號、土地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 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備註 ││ │(平方公尺)│(新台幣)│(面積×公告現值)│ │ │├───────┼─────┼────┼────────┼────┼───┤│1.金門縣金城鎮│472.58 │28,700元│13,563,046元 │公同共有│ ││○○段000地號 │ │ │ │1分之1 │ ││ │ │ │ │ │ │├───────┼─────┼────┼────────┼────┼───┤│2.金門縣金城鎮│ │ │ │ │ ││珠浦北路12巷2 │ │ │ │ │ 補正 ││號 │ │ │ │ │ │├───────┼─────┼────┼────────┼────┼───┤│3.金門縣金寧鄉│ │ │ │ │ ││寧字27839地號 │ │ │ │ │ 補正 ││ │ │ │ │ │ │├───────┼─────┼────┼────────┼────┼───┤│4.金門縣金寧鄉│ │ │ │ │ 補正 ││寧字27839地號 │ │ │ │ │ │├───────┼─────┼────┼────────┼────┼───┤│ │ │ │ │ │ ││5.金門縣金寧鄉│ │ │ │ │ 補正 ││寧字27854地號 │ │ │ │ │ ││ │ │ │ │ │ │├───────┼─────┼────┼────────┼────┼───┤│6.金門縣金寧鄉│ │ │ │ │ 補正 ││寧字27855地號 │ │ │ │ │ │├───────┼─────┼────┼────────┼────┼───┤│總計: │ │ │ │ │ │├───────┴─────┴────┴────────┴────┴───┤│(1)訴 訟 標 的 金 額:如主文 ││(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如主文 ││ │└────────────────────────────────────┘

裁判日期: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