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南太平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乾超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耀穎即耀穎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5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