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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申州

翁惟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 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10月28、30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日期: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