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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司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家震、楊志強、楊智賢、楊忠熙、楊智駿、莊玉燕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家震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欠款未償還。又楊家震之被繼承人留○○○鄉○○村段248等多筆不動產,惟楊家震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鄉○○村段248等多筆不動產無償登記予楊志強、楊智賢、楊忠熙、楊智駿名下,以迂迴方式躲避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為此聲請調解,聲請楊志強、楊智賢、楊忠熙、楊智駿應○○○鄉○○村段248等多筆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之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登記與相對人楊家震、楊志強、楊智賢、楊忠熙、楊智駿、莊玉燕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之事項,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裁判日期: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