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再更㈠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秀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呂梅雀等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萬136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