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陳馬來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愷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陳馬來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愷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