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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吳霜梅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記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79萬1125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萬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表:

┌────────────────────────────────────────┐│一、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1 │金門縣○○鄉○○段○○○○號 │488.93 │ 2500元│ 1/1 │ 122萬2325元│├──┼─────────────┼────┼────┼────┼────────┤│ 2 │金門縣○○鄉○○段○○○○號 │488.91 │ 2500元│ 1/1 │ 122萬2275元│├──┼─────────────┼────┼────┼────┼────────┤│ 3 │金門縣○○鄉○○段○○○○號 │488.57 │ 2500元│ 1/1 │ 122萬1425元│├──┼─────────────┼────┼────┼────┼────────┤│ 4 │金門縣○○鄉○○段○○○○號 │488.59 │ 2500元│ 1/1 │ 122萬1475元│├──┼─────────────┼────┼────┼────┼────────┤│ 5 │金門縣○○鄉○○段○○○○號 │488.60 │ 2500元│ 1/1 │ 122萬1500元│├──┼─────────────┼────┼────┼────┼────────┤│ 6 │金門縣○○鄉○○段○○○○號 │488.61 │ 2500元│ 1/1 │ 122萬1525元│├──┼─────────────┼────┼────┼────┼────────┤│ 7 │金門縣○○鄉○○○段○○○號│129 │ 7000元│ 1/2 │ 45萬1500元│├──┴─────────────┴────┴────┴────┴────────┤│二、建物部分: │├──┬─────────────┬─────────┬────┬────────┤│編號│ 建 物 │ 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1 │金門縣金寧鄉古寧村○○00之│ 9100元 │ 1/1 │ 9100元││ │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779萬1125元│└────────────────────────────────────────┘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