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張伯昆訴訟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被 告 閎丞工程行即吳信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鄭聖業法 官 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訂金
裁判日期: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