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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再團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萬1194元(計算式:面積 762.1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100元=541萬1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日期: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