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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允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陳淑曉、黃麗蓮、黃申樂、黃申國間請求履行交換土地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