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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號原 告 薛海南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 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鄧邵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查等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林皆傳之身分證字號、戶籍資料、應受送達地址及實際生死情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裁判案由:塗銷典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