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清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丕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