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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王玉娟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關鸞等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5萬4000元【計算式:1300萬元×週年利率20%×至起訴日止共 1.29年(小數點後第三位為四捨五入)= 335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萬4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37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於補正前併注意違約金相關規定,原告倘已依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 45號裁定為強制執行,是否仍需提起本訴,衍生兩造程序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