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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張楊寶蓮

張慧淳張文馨張瑞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 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被 告 賴玉敏兼訴訟代理人 沈 剛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3號確認贈與關係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 983號確認贈與關係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