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被 告 陳睿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保險金。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鄉○○路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鑑於被告於調解時經本院通知而未到場,嗣經電詢表示其因傷在臺休養,請求移轉管轄,及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訴等情。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