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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02號債 權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債 務 人 黃建功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建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支付命令所載金額,核與債權人105年8月8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中記載之請求金額相符,並無顯然錯誤,參照前揭法條,債權人所為更正之聲請,難謂有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