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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司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 請 人 沈銀角相 對 人 王詩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在一般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聲請拍賣抵押物時,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有所不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雙方約定於民國102年11月5日辦理附表一所示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以供借款擔保,由相對人提供其附表一所示土地為擔保,設定78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2年11月5日金錢消費借款,清償日期為104年11月4日,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為無,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為㈠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㈡保全抵押物之費用。㈢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並經地政機關於102年11月6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抵押權登記完畢後開立與借款同額本票乙紙交聲請人收執,聲請人並於102年11月11日自板信商銀提款60萬元交付相對人,嗣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未獲清償,相對人始於104年7月26日開立面額84,000元之本票交付聲請人,以為前開借款未能如期清償之損害賠償,並約定於104年10月11日前與前開借款一併清償,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負欠債務60萬元及借款未能如期清償之損害賠償84,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票載金額60萬元、84,000元之本票影本各一件及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正本一份為證。

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104年11月4日)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所提附表二所示兩紙本票是否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釋明文件及抵押債權究否存在,核係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否之實體爭執事項,應由關係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無從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不動產附表一: 105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1 │金門縣○○○鎮 ○ ○○○段 │ 199 │旱│ 370.01 │ 全部 │└─┴───┴────┴───────┴──────┴─┴──────┴─────┘┌─────────────────────────────────────┐│附表二: │├─┬───┬───────┬────────┬───────┬──────┤│編│發票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號│ │ │ │ (新臺幣) │ │├─┼───┼───────┼────────┼───────┼──────┤│ 1│王詩穎│ 102年11月10日│ 103年2月10日 │ 600,000元 │ CH0000000 │├─┼───┼───────┼────────┼───────┼──────┤│ 2│王詩穎│ 104年7月26日 │ 104年10月11日 │ 84,000元 │ CH0000000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