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許季安 (即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及第334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就任為茂鑫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鑫公司)清算人,茂鑫公司因固定資產及數筆債務尚待了結,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依相關法規提出本件聲請,並聲請本院准予再展延清算期限
6 個月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
度司字第1 號、第2 號卷宗核閱屬實,依前揭規定聲請人須於
105 年4 月20日前完結清算,然本院審酌茂鑫公司既有帳務仍待處理,自有展期請算之必要,核本件聲請與法有據,爰准其清算程序自104 年4 月21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5 年10月20日止。
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