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莊果宸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複 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複 代理人 吳靜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1月11日當庭以裁定命其於 5日內補正(家訴卷第42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