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曾畊嘉法定代理人 曾錫章
王文蘭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鈞任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