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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何紀平

何寶蓮何寶鳳何寶珍何紀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金門縣惠安同鄉會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1萬8616元(即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日期: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