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何紀平
何寶蓮何寶珍何紀勳何紀堂何寶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金門縣惠安同鄉會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6萬340元(計算式:兩地面積合計34.77平方公尺×兩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萬2000元= 146萬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補提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