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字第2號原 告 薛海南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 代理人 黃郁君
鄧劭謙律師被 告 林振查
許素蓮林皆慰李任林皆傳林皆世林紅緞林月兒林蜜芳林嘯芳林峻彥林振建林艷主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1日下午16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梁世樺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