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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社團法人金門縣惠安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王再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紀平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332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日期: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