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黃金昌被 告 洪燕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因經營直銷,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詐欺等罪,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下稱金湖分局)偵辦後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為偵查。金湖分局並將如附件所示新聞稿對外發佈並刊載於機關首頁。因金湖分局之新聞稿已將伊夫妻姓名匿稱為「黃姓夫妻」,然被告卻於通訊軟體LINE「你是否同意設立金門離島自由經濟示範區」之群組中,將之替換為伊等真實姓名,已侵害伊名譽權,造成親友紛紛來電詢問之困擾及精神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名譽。並聲明:被告應在金門日報第1版下方刊登半版道歉啟事2日。
二、被告則以:伊不認識原告,不可能故意侵害原告名譽。伊身為烈嶼鄉鄉民代表,當初在網路上收到金門地區有經營旅遊直銷詐騙之訊息時,為怕鄉親受騙,才在LINE群組中張貼如附件所示訊息。且伊於收到該訊息時,其上之「黃姓夫妻」早已取代為原告及其妻之姓名,並非伊所繕改。因伊不認識原告,根本無法繕改為真實姓名。況且伊在張貼前曾打電話到金湖分局查證,確實有如附件所示多名被害人指證遭旅遊直銷詐騙之情,自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你是否同意設立金門離島自由經濟示範區」之群組中,張貼如附件所示訊息。
2.該訊息為金湖分局對外公開之新聞稿,僅金湖分局將當事人姓名隱匿為「黃姓夫妻」,而被告所張貼之訊息中已代之以原告及其妻之真實姓名。
3.原告夫妻涉犯刑法詐欺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業經金湖分局移送金門地檢署偵查中。
4.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LINE群組訊息翻拍照片(本院卷第7至9頁)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金湖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金門日報報導、金門縣警察局新聞稿資料(本院卷第20至38頁)查證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伊雖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刑法詐欺等罪,
惟被告所張貼如附件所示訊息已揭示伊姓名,造成伊名譽權受侵害,應在金門日報登報道歉兩日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所張貼之訊息是否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析述如下:
1.按關於公共議題之言論,應先被推定為正當合法權利之行使,此乃合憲性解釋之當然結果,是當言論自由有侵害名譽權之虞時,即應就侵權行為之違法性為一定程度之調整,而刑法關於誹謗罪之免責事由即違法阻卻事由之規定,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是屬開放概念之名譽之侵害是否構成「不法」,基於法律秩序之統一性,為利益權衡之判斷時,刑法之該免責事由亦應予以列入。換言之,該免責事由於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方面,亦同有阻卻不法之效果而得予援用,是對於可受公評之公共議題,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出於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者,即得直接或間接援引此項基本人權為正當權利之行使,以阻卻不法而免責(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66號判決參照)。
2.查如附件所示訊息,其標題為「旅遊直銷詐騙同鄉 湖警呼籲民眾出面指認」,內容為該直銷進行方式、所引起爭議及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之描述。鑑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生受害者眾且易擴散之觀點,堪認此議題為具公益性之公共議題,而屬可受公評之事。又原告既直承其夫妻即為該訊息所載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且被告並未將金湖分局報導作任何扭曲或不實之加註,而僅揭示原告夫妻真實姓名(本院卷第51頁)。暨兩造素不相識,被告身為烈嶼鄉鄉民代表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 6、51至52頁)。應堪推認被告在與原告素昧平生下,毫無為貶抑原告社會評價而張貼該訊息之動機,毋寧應以被告所述其係單純基於避免鄉親遭詐騙而善意轉貼,且未更動訊息內容,而係於收到訊息時,早經揭露原告夫妻姓名等情,較值採信。
3.審酌被告僅單純轉貼具原告姓名之金湖分局新聞稿,並未扭曲該新聞稿內容,且原告所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嫌,其本質上具有受害者眾且易擴散之趨勢,倘僅揭示犯罪嫌疑人姓名,並未惡意曲解或竄改偵查機關所發佈之資訊,堪認在公私益權衡上,仍屬為維護龐大社會公益所作對個人私益之適當限縮。再者,被告係在通訊軟體LINE「你是否同意設立金門離島自由經濟示範區」之群組中張貼該訊息,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以該群組性質明顯與金門事務有關下,更應解為被告係基於善意發表該言論。尤其,前揭判決要旨已揭明,在言論自由保障與名譽權侵害間,得援引刑法第 311條第 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作為阻卻不法事由。稽之本件,原告有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詐欺本與公益相關,且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復僅張貼含原告真實姓名之報導,且該報導內容源自警察機關,被告未曾更動或作何評釋。是其轉貼與公益相關訊息之言論自由更應予保障。故認被告係對可受公評之事,作適當之張貼,不具侵權行為之不法。亦即,該張貼行為並非「不法」侵害,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要件未合。
4.綜上所述,被告轉貼含原告真實姓名之報導,因所轉貼訊息內容具公益性,且為警察機關所釋出,亦無惡意扭曲或竄改,尚難認係對原告名譽權之不法侵害,自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要件未合。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在金門日報第1版下方刊登半版道歉啟事2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即裁判費),爰命敗訴之原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件:金湖分局新聞稿(即被告轉貼於LINE群組中之報導,惟轉
貼內容中,已將「黃姓夫妻」取代為原告及其配偶之真實姓名)旅遊直銷詐騙同鄉 湖警呼籲民眾出面指認金湖分局於本(9)月4日晚間受理楊姓等 5位民眾報案指稱,在金沙地區遭黃姓夫妻唆使加入WORLD VENTURES(世界環遊集團)直銷公司,繳交新臺幣1萬7千元上網註冊成為會員,每月需再繳交美金110元月費後,即可享有許多旅遊優惠折扣,另每吸收1人加入會員可得獎金美金50元,吸收會員達 4人後,月會即可免繳,惟楊姓等 5位民眾加入會員後,要求黃妻代訂出國機票及飯店均無下文,當面至黃妻家中理論時,夫妻 2人卻避之不見,且態度惡劣,認為遭到詐騙。
金湖警方受理報案,局長謝榮隆知悉後,認為民眾的小事就是警察的大事,遂指示分局長鄭鴻文召集偵查隊及金沙分駐所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偵辦,經報請金門地檢署張漢森檢察官指揮,向法院聲請聲請搜索票獲准,於今 (6)日執行搜索並通知黃姓夫妻到案詢問。
經查黃妻為大陸配偶,並在「臺灣中國生產黨」擔任幹部,遂利用各項集會時機,在「臺灣中國生產黨」服務處,向大陸配偶遊說加入WORLD VENTURES(世界環遊集團)直銷會員,不只可用便宜價格購買高檔旅遊行程及預訂五星級飯店,拉會員入會還可以賺錢,不少大陸配偶在黃姓夫妻介紹下加入會員,並推薦親友加入,甚至有陸配因不諳電腦操作將信用卡卡號,請黃妻直接協助上網繳納月費,惟當會員要購買機票、旅遊行程,均遭黃姓夫妻以網路速度太慢等理由拖延,要求退費時也以超過14天鑑賞期等理由拒絕,上門理論黃姓夫妻態度強硬,表示完全依照公司規定,被害人不甘財物損失,憤而報警處裡,初步清查已有數十人加入此直銷公司會員。
金湖分局分局長鄭鴻文表示,此類案件去年在臺灣地區已有發生案例,並衍生不少糾紛,經向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WORLDVENTURES(世界環遊集團)目前尚未在臺灣設立據點,從事此類多層次傳銷行為,已涉有「刑法詐欺」、「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罪嫌,呼籲民眾購買旅遊行程應找政府立案旅行社,從事多層次傳銷也須向公平會報備,切勿貪小便宜,以免得不償失,若有民眾遭受此一類似手法詐騙,可向金湖分局偵查隊聯繫(電話000-000000),以利案件擴大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