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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褔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1號原 告 楊豔本被 告 羅建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因經營直銷,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詐欺等罪,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下稱金湖分局)偵辦後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為偵查。金湖分局並將如附件所示新聞稿對外發佈並刊載於機關首頁,嗣經蘋果日報網路新聞及金門日報濃縮後報導。詎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中華新住民聯誼總會」之群組中,張貼前揭蘋果日報網路新聞連結,並於其後張貼中華新住民黨聘用伊為金門黨部秘書之聘書,再附註「此人就是裡面女主角,大家小心」;另於個人FACEBOOK網頁拍攝金門日報對此事之報導,並於上方加註「最新說明,裡面主角楊豔本」。因金湖分局新聞稿及前揭報導均用「黃姓夫妻」隱匿伊及配偶之身分,被告卻揭示伊真實姓名,已造成伊名譽權受侵害及在地生活之困擾及精神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名譽。並聲明:被告應在金門日報第 1版下方刊登半版道歉啟事2日。

二、被告則以:伊與原告同為大陸嫁來金門之新住民,兩人情同姊妹。當初原告邀伊入會,說加入後在訂機票及出國旅遊上可享優惠,伊二話不說就刷卡付費。原告還對外稱伊已加入,用以吸引其他同為大陸嫁來的姊妹們一起加入。卻沒想到大家加入後,要請原告幫忙訂優惠機票,原告卻諸多拖延及拒絕。一眾姊妹發現被騙去找原告評理,原告還報警抓人,才揭發本案。伊之所以揭露原告姓名,是為避免再有新住民受騙,實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中華新住民聯誼總會」之群組中,張貼如附件所示訊息之網路連結(可點閱進入),並於其後張貼中華新住民黨聘用原告為金門黨部秘書之聘書,並附註「此人就是裡面女主角,大家小心」。

2.被告另於其FACEBOOK網頁中,張貼如附件所示訊息經金門日報刊登之報載,並於上方加註「最新說明,裡面主角楊豔本」。

3.如附件所示訊息為金湖分局對外公開之新聞稿,僅金湖分局將當事人姓名隱匿為「黃姓夫妻」。

4.原告夫妻涉犯刑法詐欺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業經金湖分局移送金門地檢署偵查中。

5.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LINE群組訊息、蘋果日報網路新聞及被告FACEBOOK翻拍照片(本院卷第 7至14頁)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金湖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金門日報報導、金門縣警察局新聞稿資料(本院卷第30至53頁)查證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伊雖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刑法詐欺等罪,

惟被告於張貼如附件所示訊息後,竟加註伊真實姓名,致第三人得以特定伊為報導所述之人,造成伊名譽權受侵害,應在金門日報登報道歉兩日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張貼如附件所示訊息並揭露其中行為人為原告,是否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析述如下:

1.按關於公共議題之言論,應先被推定為正當合法權利之行使,此乃合憲性解釋之當然結果,是當言論自由有侵害名譽權之虞時,即應就侵權行為之違法性為一定程度之調整,而刑法關於誹謗罪之免責事由即違法阻卻事由之規定,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是屬開放概念之名譽之侵害是否構成「不法」,基於法律秩序之統一性,為利益權衡之判斷時,刑法之該免責事由亦應予以列入。換言之,該免責事由於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方面,亦同有阻卻不法之效果而得予援用,是對於可受公評之公共議題,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出於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者,即得直接或間接援引此項基本人權為正當權利之行使,以阻卻不法而免責(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66號判決參照)。

2.查如附件所示訊息,經蘋果日報及金門日報刊載後,其標題分別改為「誆繳錢享旅遊優惠 中配詐騙同鄉」、「加入直銷享旅遊折扣?詐騙手法 民眾小心」,而內容則幾與附件相同,同為描述系爭直銷進行方式、所引起爭議及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有前揭報導(本院卷第 9至14頁)在卷可憑。

鑑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生受害者眾且易擴散之觀點,堪認此議題為具公益性之公共議題,而屬可受公評之事。又原告既直承伊夫妻即為該訊息所載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且被告亦未將蘋果日報或金門日報之報導作任何扭曲或不實加註,而僅特定伊為行為人乙節(本院卷第61頁)。暨被告係加入該直銷,直接權益受影響、甚至遭侵害之人,由本院依職權調取之金湖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記載(本院卷第39至49頁,含被告在內至少已有10位類似情節之被害人)即知。

堪認如附件所示訊息,其內容實非無據,且屬被告及其他被害人親身經歷之事。

3.審酌被告僅張貼蘋果日報及金門日報之報導,並未扭曲該報導內容,而僅特定報載之人為原告,且原告涉犯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罪嫌,其本質具有受害者眾且易擴散之趨勢,倘僅揭示犯罪嫌疑人姓名,並無惡意曲解或竄改偵查機關或媒體所發佈資訊,堪認在公私益權衡上,仍屬為維護龐大社會公益所作對個人私益之適當限縮。再者,被告係在通訊軟體LINE「中華新住民聯誼總會」群組中及其個人FACEBOOK網頁內張貼該訊息,並特定原告為行為人。則以兩造同為新住民、原告更為「中華新住民黨」金門黨部秘書及被害人多為新住民(本院卷第39至40頁)等觀點為省思,被告辯稱其係善意發表言論,為免其他新住民同因入會而受害等語,應值採信。況依前揭判決要旨,在言論自由保障與名譽權侵害間,得援引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作為阻卻不法事由。稽之本件,原告有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詐欺本與公益相關,且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復僅張貼新聞報導,並特定其中行為人為原告,而未對報導內容作何更動或評釋,其張貼與公益相關訊息並揭露行為人身分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故認被告係對可受公評之事,作適當之張貼及姓名之揭示,不具侵權行為之不法性。亦即,該張貼行為尚非「不法」之侵害,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要件未合。

4.綜上所述,被告於LINE群組張貼蘋果日報報導及於個人FACEBOOK網頁張貼金門日報報導,並特定其中行為人為原告此舉,因其訊息來源為警察機關及據以刊登之新聞媒體,且訊息內容具公益性、亦未經惡意扭曲或竄改,難認已對原告名譽權造成不法侵害。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在金門日報第1版下方刊登半版道歉啟事2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即裁判費),爰命敗訴之原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件:金湖分局新聞稿(被告所張貼之蘋果日報網路新聞連結及

所拍攝之金門日報報導均為此新聞稿之濃縮)旅遊直銷詐騙同鄉 湖警呼籲民眾出面指認金湖分局於本(9)月4日晚間受理楊姓等 5位民眾報案指稱,在金沙地區遭黃姓夫妻唆使加入WORLD VENTURES(世界環遊集團)直銷公司,繳交新臺幣1萬7千元上網註冊成為會員,每月需再繳交美金110元月費後,即可享有許多旅遊優惠折扣,另每吸收1人加入會員可得獎金美金50元,吸收會員達 4人後,月會即可免繳,惟楊姓等 5位民眾加入會員後,要求黃妻代訂出國機票及飯店均無下文,當面至黃妻家中理論時,夫妻 2人卻避之不見,且態度惡劣,認為遭到詐騙。

金湖警方受理報案,局長謝榮隆知悉後,認為民眾的小事就是警察的大事,遂指示分局長鄭鴻文召集偵查隊及金沙分駐所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偵辦,經報請金門地檢署張漢森檢察官指揮,向法院聲請聲請搜索票獲准,於今 (6)日執行搜索並通知黃姓夫妻到案詢問。

經查黃妻為大陸配偶,並在「臺灣中國生產黨」擔任幹部,遂利用各項集會時機,在「臺灣中國生產黨」服務處,向大陸配偶遊說加入WORLD VENTURES(世界環遊集團)直銷會員,不只可用便宜價格購買高檔旅遊行程及預訂五星級飯店,拉會員入會還可以賺錢,不少大陸配偶在黃姓夫妻介紹下加入會員,並推薦親友加入,甚至有陸配因不諳電腦操作將信用卡卡號,請黃妻直接協助上網繳納月費,惟當會員要購買機票、旅遊行程,均遭黃姓夫妻以網路速度太慢等理由拖延,要求退費時也以超過14天鑑賞期等理由拒絕,上門理論黃姓夫妻態度強硬,表示完全依照公司規定,被害人不甘財物損失,憤而報警處裡,初步清查已有數十人加入此直銷公司會員。

金湖分局分局長鄭鴻文表示,此類案件去年在臺灣地區已有發生案例,並衍生不少糾紛,經向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WORLDVENTURES(世界環遊集團)目前尚未在臺灣設立據點,從事此類多層次傳銷行為,已涉有「刑法詐欺」、「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罪嫌,呼籲民眾購買旅遊行程應找政府立案旅行社,從事多層次傳銷也須向公平會報備,切勿貪小便宜,以免得不償失,若有民眾遭受此一類似手法詐騙,可向金湖分局偵查隊聯繫(電話000-000000),以利案件擴大偵辦。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裁判日期: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