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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黃金昌被 告 李美雙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名譽事件,本院於105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第一項:「被告應在金門日報第一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第二項:「被告應在微信金門中國生產黨黨員(53)人群聊中發表道歉啟事。」(本院卷第8頁)。嗣於105年5月2日具狀,更正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在金門日報第一版,以字體不小於1公分,黑框紅字、字型楷書刊登半版道歉啟事2日,內容為『本人李美雙於網路上透過微信散佈不實言論,將〈旅遊直銷詐騙同鄉,湖警呼籲民眾出面指認〉裡面黃姓夫婦改寫成黃金昌、楊豔本夫婦,造成黃金昌、楊豔本夫婦精神、名譽嚴重傷害。本人特此向黃金昌、楊豔本夫婦致歉,承蒙夫婦二人不計前嫌,不要求賠償,本人深感後悔,並保證日後不再犯此類錯誤,特此公開道歉。道歉人:李美雙。』」(本院卷第26至28頁);復於本院105年7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在微信金門中國生產黨黨員(53)人群聊中發表道歉啟事內容如第一項所示。」(本院卷第40至43頁),參酌上開說明,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之配偶楊豔本從事世界環遊集團行程及飯店之推銷業務

,兩人所涉多層次傳銷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均有接受警方調查,目前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被告竟於不詳時間、地點,在微信「金門中國生產黨黨員(53)」群聊,張貼如附件所示之訊息,在該案案情未明朗前,直指涉案主角為原告及配偶,已對原告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在金門日報第一版,以字體不小於1公分,黑框紅

字、字型楷書刊登半版道歉啟事2日,內容為「本人李美雙於網路上透過微信散佈不實言論,將〈旅遊直銷詐騙同鄉,湖警呼籲民眾出面指認〉裡面黃姓夫婦改寫成黃金昌、楊豔本夫婦,造成黃金昌、楊豔本夫婦精神、名譽嚴重傷害。本人特此向黃金昌、楊豔本夫婦致歉,承蒙夫婦二人不計前嫌,不要求賠償,本人深感後悔,並保證日後不再犯此類錯誤,特此公開道歉。道歉人:李美雙。」。⒉被告應在微信金門中國生產黨黨員(53)人群聊中發表道歉啟事內容如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

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是以侵權行為之被害人除應對損害之發生予以證明外,對加害人之加害行為及故意、過失,亦負舉證之責任。

㈡次按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11條所明定。鑑於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惟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評論相混而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㈢原告主張被告於不詳時間、地點,在微信「金門中國生產黨

黨員(53)」群聊,張貼如附件所示之訊息,侵害伊名譽權云云,固據其提出群聊翻拍照片共3張為證(本院卷第9至11頁),並經本院於105年4月25日審理時勘驗留存上開訊息之手機照片核對無訛,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據(本院卷第18至24頁)。是本件所應審究之點厥為:被告所張貼之訊息是否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茲分述如下:

⒈按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

,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以幾何倍數之遽增,後參加人終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幾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乃公平交易法第23條明文禁止此等不正當傳銷方式,此等事項應與公共利益、社會安全有關,屬可受公評及報導之事項,首堪認定。

⒉查原告之配偶楊豔本從事世界環遊集團行程及飯店之多層

次傳銷業務,兩人所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警方調查後,將其兩人所涉嫌該案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原告夫妻二人即為上開訊息所載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等情,為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直承。而觀諸被告所張貼之訊息內容,其標題「旅遊直銷詐騙同鄉湖警呼籲民眾出面指認」及內容,與金門日報105年9月13日動態消息內容所刊載金湖分局新聞稿除人別部分外,所載均屬一致,有金門日報動態訊息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據(本院卷第15頁)。依該金湖分局新聞稿所刊載內容可知,係原告夫妻所涉多層次傳銷之經營方式、爭議處理、警方偵辦情形及違法經營者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等敘述。而被告轉貼金湖分局新聞稿,並未扭曲該新聞稿內容,且原告所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嫌,其本質上具有受害者眾且易擴散之趨勢,則被告僅揭示犯罪嫌疑人姓名,並未虛捏或竄改偵查機關所發佈之資訊,自無故意令原告難堪,致其名譽受損之目的至明。是被告係對可受公評之事,作適當之張貼,不具侵權行為之不法。換言之,其行為並非「不法」侵害,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要件未合。

⒊綜上所述,被告轉貼含原告真實姓名之報導,因所轉貼訊

息內容具公益性,屬可受公評及報導之事項,並無虛捏或竄改,尚難認係對原告名譽權之不法侵害,自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要件未合。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在金門日報第一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2日,及在微信金門中國生產黨黨員(53)人群聊中發表道歉啟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即裁判費),爰命敗訴之原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附件:被告張貼於金門中國生產黨黨員(53)群組中之內容

『旅遊直銷詐騙同鄉 湖警呼籲民眾出面指認

金湖分局於本(9)月4日晚間受理楊姓等5位民眾報案指稱,在金沙地區遭黃金昌、楊豔本夫妻唆使加入WORLD VENTURES(世界環遊集團)直銷公司,繳交新臺幣1萬7千元上網註冊成為會員,每月需再繳交美金110元月費後,即可享有許多旅遊優惠折扣,另每吸收1人加入會員可得獎金美金50元,吸收會員達4人後,月會即可免繳,惟楊姓等5位民眾加入會員後,要求黃金昌、楊豔本夫妻代訂出國機票及飯店均無下文,當面至黃妻家中理論時,夫妻2人卻避之不見,且態度惡劣,認為遭到詐騙。

金湖警方受理報案,局長謝榮隆知悉後,認為民眾的小事就是警察的大事,遂指示分局長鄭鴻文召集偵查隊及金沙分駐所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偵辦,經報請金門地檢署張漢森檢察官指揮,向法院聲請聲請搜索票獲准,於今(6)日執行搜索並通知黃金昌、楊豔本夫妻到案詢問。

經查黃金昌之妻為大陸配偶,並在「臺灣中國生產黨」擔任幹部,遂利用各項集會時機,在「臺灣中國生產黨」服務處,向大陸配偶遊說加入WORLD VENTURES(世界環遊集團)直銷會員,不只可用便宜價格購買高檔旅遊行程及預訂五星級飯店,拉會員入會還可以賺錢,不少大陸配偶在黃金昌夫妻介紹下加入會員,並推薦親友加入,甚至有陸配因不諳電腦操作將信用卡卡號,請黃金昌之妻直接協助上網繳納月費,惟當會員要購買機票、旅遊行程,均遭黃金昌夫妻以網路速度太慢等理由拖延,要求退費時也以超過14天鑑賞期等理由拒絕,上門理論黃金昌、楊豔本夫妻態度強硬,表示完全依照公司規定,被害人不甘財物損失,憤而報警處裡,初步清查已有數十人加入此直銷公司會員。

金湖分局分局長鄭鴻文表示,此類案件去年在臺灣地區已有發生案例,並衍生不少糾紛,經向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WORLD VENTURES(世界環遊集團)目前尚未在臺灣設立據點,從事此類多層次傳銷行為,已涉有「刑法詐欺」、「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罪嫌,呼籲民眾購買旅遊行程應找政府立案旅行社,從事多層次傳銷也須向公平會報備,切勿貪小便宜,以免得不償失,若有民眾遭受此一類似手法詐騙,可向金湖分局偵查隊聯繫(電話000-000000),以利案件擴大偵辦。』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裁判日期: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