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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號原 告 歐陽天賞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楠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7552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元面積 660.97平方公尺=105萬7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1萬130元,應再補繳1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日期: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