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號原 告 多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燕燕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被 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複代 理人 林美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四四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與被告間之「羅厝漁港船筏吊卸設施採購案」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查,被告就同一工程合約,另對原告提起解除上開工程合約之訴(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號回復原狀事件),請求原告拆除清理系爭採購案之船筏吊卸設備,回復土地原狀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事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考。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解除承攬契約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裁判日期:201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