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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麗珠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清沛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裁判日期: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