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紀平
何寶蓮何寶鳳何寶珍何紀勳何紀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金門縣惠安同鄉會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8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