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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昆錡即蔡明江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6萬5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 1萬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80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