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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號原 告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仁忠被 告 陳怡君訴訟代理人 呂保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存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存摺等
裁判日期: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