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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篤標

楊意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篤湖、洪彩鳳、洪篤願、洪能碧、洪篤傑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萬7,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95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裁判日期: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