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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代 理 人 黃國卿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楊春平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楊春平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103年度司繼第6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春平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10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分別於民國104年1月24日、104年3月25日刊報公告,期限各至104年8月24日、105年9月25日屆滿,又被繼承人楊春平於民國72年12月31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之3年期限亦已屆滿。被繼承人楊春平遺有金門縣○○鄉○○村段○○○號土地,因於公示催告期間無人主張權利,爰將被繼承人楊春平之上開土地收歸國有,是被繼承人楊春平已無遺產可資管理,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3號裁定、10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裁定、報紙、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主張業將被繼承人楊春平之遺產處理完畢,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而聲請終結其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院僅係就目前之卷證資料,形式審查遺產管理人現聲明終結職務之有無理由,是如將來有事證顯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實尚未終結者,則遺產管理人仍應續行其職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解除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7-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