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9號聲 請 人 莊嘉文會計師(即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之遺

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乃依法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等為公示催告,並編製遺產清冊,而經查遺產之負債估計欠款本金即約新台幣(下同)1,938,319元,惟總資產現可得估計之價值僅約37,775元,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有需聲請法院同意處分被繼承人遺產中之不動產、股票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爰依聲請選任聲請人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繼字第95號卷宗核閱無訛,則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而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期滿,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案卷查核屬實。再就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之遺產留有不動產迄今卻無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取償乙節,本院函詢目前已知之所有債權人緣由,乃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回覆該不動產執行無實益,故未聲請強制執行等語,職是以觀,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又民法第1179條第2項僅規定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惟並未規定關於變賣之金額、方式等亦須親屬會議同意,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係經法院准許變賣者,同理,本於前開規定,相關後續處理即屬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得逕為進行之職務,遺產管理人僅需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行依職權決定,法院無須為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附表一: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所有之不動產┌──┬──────────────────┬──────┬─┐│編號│ 土地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 │├──┼──────────────────┼──────┼─┤│ 1 │新竹縣○○鎮○○段○○○○○○○號 │666/200000 │ │├──┼──────────────────┼──────┼─┤│ 2 │新竹縣○○鎮○○段○○○○○○○號 │528/200000 │ │└──┴──────────────────┴──────┴─┘附表二:被繼承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所有之股票┌──┬──────────────────┬────┬─┐│編號│ 股票名稱 │ 股數 │ │├──┼──────────────────┼────┼─┤│ 1 │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4 │ │├──┼──────────────────┼────┼─┤│ 2 │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3 │ │├──┼──────────────────┼────┼─┤│ 3 │ 金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6 │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