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蔡成傑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