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蔡成傑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