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 虞棋瑀(即虞福明之繼承人)
虞捷森(即虞福明之繼承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劉君伶共 同代 理 人 陳怡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相對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 6條之立法理由揭明:當事人雖有管轄之合意,但因就程序標的無處分權,或該事件屬專屬管轄,而無法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管轄規定之情形,為尊重當事人之意思,便利其使用法院,及平衡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亦應許當事人得以合意定其管轄法院,爰明定法院於此情形應受當事人管轄合意之拘束;又為使管轄事項得迅速確定,以利事件儘速獲得處理,於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應受該確定裁定羈束,縱使該裁定違背專屬管轄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亦不得據以將該事件再移送於他法院。足見在家事事件之審理上,兩造程序主體之意願更優先於專屬管轄而受保障,合先敘明。
二、查兩造於本案繫屬後,合意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有兩造各自提出之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佐。是本件本院雖有專屬管轄權,然在考量本院地處離島,兩造搭機往返、應訴負擔甚鉅,且前揭立法理由已明確揭示法院應受當事人管轄之合意拘束後。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送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