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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林國斌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葉慶聰訴訟代理人 湯繼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易保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易保國之子,緣早年因登記之父林江回無法生育,為傳宗接代而同意伊母自易保國受孕,全家均知上情。爰依確認訴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 DNA鑑定報告無意見,原告確為易保國之子,請依原告主張為判決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為易保國之子,業據提出柯滄銘婦產科親緣 DNA鑑定報告書(本院卷第15至16頁)為佐,且該鑑定採樣過程為被告全程參與,復不爭執該父子關係存在之事實。及該鑑定報告明確指出易保國與原告之親子關係概率為99.999999%。自堪信原告確為易保國之子。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易保國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自願負擔本件訴訟費用,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江柏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