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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史乃文律師被 告 溫傑騰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訴訟代理 卓育佐律師人

吳孟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法院一0六年度建上易字第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與被告間之「劉國棋旅館6F新建工程合約書(裝修工程) 」及「劉國棋旅館6F新建工程委託興建合約書(結構體工程) 」、「李金鐘農舍新建工程- 房屋委建契約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工程費。惟查,被告就上開工程合約,另對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即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請求原告給付工程款,於民國

106 年1 月4 日判決,經兩造不服提起上訴,並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106 年度建上易字第1 號審理中,且尚未審結等情,此有卷附106 年度建上易字第1 號於106 年4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電話紀錄(106 年度建上易字第1 號訂107 年5 月3 日進行準備程序)在卷可考。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兩造間上開工程合約之契約定性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黃俊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費
裁判日期: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