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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被 告 溫傑騰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訴訟代理 卓育佐律師人

吳孟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之「劉國棋旅館6F新建工程合約書(裝修工程)」及「劉國棋旅館6F新建工程委託興建合約書(結構體工程)」、「李金鐘農舍新建工程-房屋委建契約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工程費,然被告就上開工程合約,另對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即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請求原告給付工程款,於民國106年1月4日判決,經兩造不服提起上訴,並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審理中,且尚未審結等情,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107年4月11日經本院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判決,此有卷附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可證。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費
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