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被 告 溫傑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逕向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繳納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就系爭劉國棋旅館及李金鐘農舍工程部分請求給付工程款,並聲請就系爭劉國棋旅館及李金鐘農舍工程之完工部分送請鑑定。本院業依原告聲請囑託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鑑定,經該事務所初步評估鑑定費用(扣除初勘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19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依首揭規定裁命原告繳納,然原告陳報予以捨棄鑑定及不為繳納鑑定費用,有民事陳報狀1份附卷可稽,且迄今仍未繳納,以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而原告請求返還工程費涉及系爭劉國棋旅館及李金鐘農舍工程完工比例,實有鑑定之必要,若未鑑定難以判定並計算原告所請求之工程費致訴訟無從進行,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命他造即被告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墊支上開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