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張雲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經界之訴事件,曾對被告金門縣地政局、財團法人忠孝新邨文教基金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58號裁定移送本院。因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裁判費徵收基準不同,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4萬1377元【計算式:(6.61平方公尺+362.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700元=284萬1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9215元。扣除前已繳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 2萬5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提出金門縣○○鎮○○段 ○○○○○○○○○○○○號土地現況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