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被 告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許一傑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間請求給付採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 萬9,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